
王姐: 杨律师,我能把房子要回来吗?
我出差回来,老公和我说,我们住的房子被卖了,已经过户好了。他妈肺癌晚期,手术费80万,跟我商量三次,我都让他妈找他弟弟要,结果他一声不吭就把房卖了。他爸妈偏心他弟弟,说做哥哥就得让着点弟弟,还把两套房全过户给他弟弟了。去年他们先后病倒,弟弟一分不出,全是我老公掏的钱。当时我也没和老公吵,他父母房子都给小儿子了,养老生病就该小儿子出,律师你说对不对?这婚房也是婚后买的,登记在他一人名下,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没我同意为什么能卖?这可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律师: 能。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,无论登记在谁名下,均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您老公未经您同意擅自出售,构成无权处分。你说的父母养老问题,律师也认为权责一致。很多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。假如父母至少也给你老公一套,估计矛盾不会那么激烈。
王姐: 下家说他查了房产证,付了市场价,过户也办了,他是"善意第三人",这还能要回吗?
律师: 能要回。你这情况法院大概率不支持下家是善意的。本案中,你老公也40岁的人了,这种情况下买家没问他的婚姻状况、未要求配偶出具同意书,法律上这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就不能算善意了。当然,房子可以要回,但是你老公得退房款并赔偿违约金,毕竟违约了。当然,你作为配偶知道后不及时起诉要回,也存在日后法院推定你默认同意卖房的可能。
王姐: 那杨律师可以委托你处理吗?赔点钱也好过保不住房子。
律师: 可以的。
附:相关规定条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311条: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物权编的解释(一)》第14条:“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,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,且无重大过失的,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。”第15条:“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,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28条: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